“居民利用自有空闲住宅有偿接待旅游者食宿的,或者向旅游者提供民俗体验、休闲游乐的,接待设施和服务应当达到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按照旅游接待服务相关标准,保障服务质量。”
“过去,景区门票优惠制度都是自行规定,而‘草案’拟让其规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针对特殊人群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优惠开放。换句话说,优惠可能不再由景区说了算。”
草案拟规定,若旅行社单方面变更书面合同或旅游团队运行计划内容的,可能面临最高50万元的罚款;而现行的《四川省旅游条例》中,对此项违规操作的最高处罚额度为3万元。
旅行社今后单方面变更团队运行计划内容的,可能遭遇50万元顶格重罚。成都商报记者昨日从省旅游局获悉,为引导旅游行业规范服务,已使用5年之久的《四川省旅游条例》正酝酿换新版,不仅拟加大对旅行社违规的处罚力度,还首次触及“家庭旅(餐)馆”经营问题,以引导该行业向好发展。
省旅游局与省法制办拟在8月下旬举行《四川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立法听证会,从现在起至8月10日,诚邀社会各界人士报名参加,倾听大家的声音。
省旅游局昨日在其官网发布的公告称,之所以举行《四川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是为全面收集建议、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即日起至8月10日,公民和单位都可通过电话和电邮方式报名(86702892、fgc@scta.gov.cn“>fgc@scta.gov.cn“>fgc@scta.gov.cn“>fgc@scta.gov.cn“>fgc@scta.gov.cn),该立法听证会的时间拟定于8月下旬。
由于草案拟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审批获准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省旅游局表示,此次听证会拟订的主要议题包括三个:1.公务活动是否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相关事务?2.省外导游在我省执业是否应当具备四川旅游知识的讲解能力?3.旅游景区实行门票优惠制度是否有必要?范围是否合理?
“过去,景区门票优惠制度都是自行规定,而‘草案’拟让其规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针对特殊人群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优惠开放。换句话说,优惠可能不再由景区说了算。”省旅游局法规处一人士说。
新版旅游条例拟对违规操作的旅行社加大处罚力度。草案拟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若有违反,将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此外,若旅行社单方面变更书面合同或旅游团队运行计划内容的,将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现行的《四川省旅游条例》中,对此项违规操作的最高处罚额度为3万元。
此外,草案还拟规定:编制旅游度假区规划,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国家旅游度假区或省级旅游度假区的称谓从事开发和经营活动。
“草案”中,还有一条拟规定的内容引人关注。第五十八条称,“居民利用自有空闲住宅有偿接待旅游者食宿的,或者向旅游者提供民俗体验、休闲游乐的,接待设施和服务应当达到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按照旅游接待服务相关标准,保障服务质量。”
由于四川尚未有针对“家庭旅馆”问题的旅游法规(条例),此规定也让不少人猜测是否意味着四川“家庭旅馆”合法化?“‘家庭旅馆’在三亚、上海等地已很普遍,我觉得有关部门有准备‘放开’这个领域的意向。”成都大学旅游文化产业学院副院长练红宇表示,“家庭旅馆”产生于旅游旺季供不应求时期。不仅便宜,它还提供自助服务,比如你还可以买菜“回家”做饭。“现在,以家庭为单位的旅游者越来越多,‘家庭旅馆’能给身处异乡的游客以温馨感。黑龙江、浙江、海南三亚等地都曾出台过相应的管理标准,四川打算用法规来规范‘家庭旅馆’的服务是件好事,有利这个行业健康发展。”
参与该“草案”制定的省旅游局有关负责人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家庭旅馆”合法化问题不属旅游部门负责范围,这回第一次把它提出来,是因为这个行业向好发展需要正确的引导,“过去,很多地方不批的原因,可能在于监管责任不好明确、监管难度大。因此,这次的‘草案’就拟规定,要经营‘家庭旅馆’必须执行相应的旅游服务标准,保障服务质量。”成都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副局长黄维新也表示,不管是“家庭旅馆”还是商业旅馆,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须先获得公安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部门颁发的《公共卫生许可证》,且必须是商业类的建筑(非“住改商”),都可以来办理“牌照”。